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191號
TPDV,113,司促,1719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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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仁宏(原名楊吉平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仁宏(原名楊吉平發支付命
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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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