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149號
TPDV,113,司促,17149,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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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郁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7149號)
緣債務人林郁璇於民國109年08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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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