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001號
TPDV,113,司促,17001,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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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吳緒寧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緒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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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