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831號
TNHM,94,上訴,831,200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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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
度訴字第1314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00號、第1201號、第20
98號、第2590號、第2591號、第3588號、第545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丁○○緩刑伍年。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89年間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 於89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自89年 12月起,與其妻丁○○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在台南市○○ 路○段111巷40號經營「伊尚美娃娃百貨批發」店,並雇用不 知情之店員陳建洲謝文昌蔡瑞堂、陳素貞、郭芷若、陳 香梅、黃美芳等人在上開「伊尚美娃娃百貨批發」店工作( 陳建洲等人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乙○○丁○○等2 人明知「ROLEX」、「PIAGET」、「LV」及「 POLO」、「HELLO KITTY」、「DORAEM ON」、「SNOOPY」、「趴趴熊及圖」等商標及圖樣 ,業經「瑞士勞力士錶廠」、「瑞士商比亞給特股份有限公 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波露/羅蘭公司有限 合夥」、「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國際影業 有限公司」、「美商聯合圖片企業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 、各種玩具、飛盤、玩偶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 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 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 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 標及商品,竟意圖販賣而在上開「伊尚美娃娃百貨批發」陳 列如附表一所示之手錶並販賣附表二、附表四與附表五所示 之絨布娃娃與其他絨布飾品。
二、乙○○丁○○等2人明知「HELLO KITTY」、



「MyMELODY」、「POMPOMPURIN」、「 DORAEMON」、「賤兔」、「史奴比」、「趴趴熊玩 偶」等均係世界性之著名品牌且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國際影業股份有限公司、韓商斯爾酷娛樂有限公司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 作權之美術著作,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散佈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乙○○丁○○ 等2人竟出於侵害前揭著作權公司之共同犯意聯絡,於89年 12月起,在上開「伊尚美娃娃百貨批發」販賣如附表二至五 所示之盜版絨布娃娃及其他絨布飾品,並均以此收入維生而 為常業。嗣於92年1月9日晚上11時許,為警方在上開「伊尚 美娃娃百貨批發」查獲,並扣得仿冒之史努比絨布娃娃690 個及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仿冒商品(總市價約新臺幣七千五 百零五萬五千九百六十二元)。
三、案經瑞士商比亞給特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國際影業股份有限公司、韓商斯爾酷娛樂有限公司、美  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及台南  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乙○○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據 其在準備程序均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之犯行。被告乙○○ 辯稱:伊雖在上開時地販賣附表所示之物,但均是向廠商進 貨,且進貨時均要求要有授權的正品,不知寄來的是仿冒品 ,手錶是放在娃娃機內讓客人夾的已經損壞,並非販賣。被 告丁○○辯稱:伊平時均在家照顧小孩,被查獲當天伊適帶 小孩到店裡玩,並未受僱於乙○○在店內工作,亦無參與販 賣等語。
二、查被告乙○○丁○○二人係夫妻,並在上開地點販賣附表 一至附表五所示之商品等情,業據「瑞士商比亞給特股份有 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國際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告訴代理人葉茂華 律師、「韓商斯爾酷娛樂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許樹欣律師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告訴代理人林東乾律師、「日 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丁希正律師等人指訴明 確,而上開商品均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各種玩具、飛盤、玩 偶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及國內享有 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亦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中 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包括名稱及圖)、美術智慧財產物登記



書、著作權移轉證明書等附卷可按(附於警卷第16頁、第17 頁、偵字第3588號卷第7頁至第48頁、偵字第2098號卷第3頁 至第18頁、偵字第2590號卷第5頁至第56頁),均應受商標法 及著作權法之保護,且被告乙○○亦坦承:伊確係伊尚美娃 娃百貨批發店之負責人,於92年1月9日確在伊店內為警查扣 上揭附表一至五之商品,而對於前揭告訴人等確擁有商標權 與著作權均不爭執,上開查扣之商品,均係未經商標權人與 著作權人授權而製造之仿冒品等情,分別據告訴代理人丙○ ○、告訴代理人葉茂華、許樹欣與丁希正律師等指訴,復有 扣案之附表一至附表五之仿冒品及估價單影本10紙與價目筆 記簿6頁附卷可稽(附於警卷31頁至44頁)。三、被告乙○○雖辯稱伊不知道是仿冒品,被告丁○○伊未參與 販賣云云,惟查:
(一)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因我欠人家很多債,上 次被查獲,東西都被封走,所以欠二、三百萬貨款: :才會又回來賣仿冒品的娃娃」、「我認罪,我知道 錯了」(詳偵字第1200號卷第18頁、第19頁),且被 告乙○○所舉證人即其進貨之廠商人員魏文彬證稱: 本件查扣之DORAEMON絨毛娃娃,因無吊卡、 授權商標貼紙、進出口標籤等等,故非伊華航公司所 出售,證人許朝宗證稱:起訴書內記載之史奴比填充 玩偶、存錢筒、安全帽等不是伊公司之授權項目,證 人黃建智與蔡錦德等亦均否認有出售如扣案之玩具給 被告乙○○等情(詳原審卷1第199頁、203頁、342頁 、351頁),參以上開商標及著作物均屬公眾熟知之 產品,被告乙○○以娃娃百貨批發為業,自應對此商 標知之甚詳,且真品與仿冒品之價格相差甚遠,仿冒 品品質粗糙、並無吊牌標示、防偽標籤、授權標示、 商品條碼等特徵,被告乙○○自稱手錶每只以110 元 買進,玩偶以每個12元至135元不等買進,惟真品價 手錶價五千七百餘元至十六萬元、玩偶則自250元至 3500元甚或萬餘元不等,有價目表附卷可查(詳警卷 第5頁、偵字第2098號卷第19頁、偵字第2590號卷第 34頁、本院94年9月15日筆錄),是其所辯不知是仿 冒品云云,顯係卸責之詞,殊不足取。
(二)被告丁○○於警訊時供稱:「我當時在現場工作」、 「我是伊尚美娃娃百貨員工,我負責櫃台結帳工作, 負責人是乙○○」(詳警卷第18頁),即其夫乙○○ 於警訊時亦稱:丁○○為公司所雇之員工(詳警卷第 18頁、第5頁),被告丁○○不但係被告乙○○之妻



,又在其夫自營之娃娃百貨批發店內負責櫃台結帳工 作。對於其夫被告乙○○販賣仿冒品之犯罪事實自應 有所知,其有共同侵害他人商標權與著作權之犯意至 明,所辯未參與販賣,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查被告乙○○所販售之仿冒品等均為模仿抄襲已經存 在,且已對外銷售之告訴人之趴趴熊等「立體填充玩 偶」而成,並非所謂「平面變立體」,而係抄襲立體 而成立體之行為。故辯護意旨所稱平面著作權立體化 而成填充玩偶,未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云云,與被告 等二人所辯,均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均可認 定。
四、按商標法業於92年5月2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59 90號令修正公布,同年11月28日施行,其中第63條更改條次 為第82條,並將前條(原第62條,移列為第81條)所定侵害 商標權犯罪之行為要件修正為「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 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 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 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 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者」,但新法第82條之法定刑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前後之兩法條之刑 度均相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應比較新、舊法而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商標法。五、被告乙○○丁○○於92年1月9日犯罪後,著作權法有二次 之修正,於92年6月6日修正,並於7月9日公布同年月11日施 行。又於93年9月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新修正之著作權法,並 自同年月3日生效施行,因其犯罪時間係92年1月9日,故就 87年1月2日修正公佈(以下稱舊法)、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 (以下稱中間法)及93年9月1日修正公佈(以下稱新法)之 法均應比較適用,依舊法第94條規定:「以犯第91條、第92 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惟中間法及新法第94 條均規定:「以犯第91條第1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92 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 及中間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之舊法論處。
六、被告乙○○丁○○明知附表一至附表五之商品本應經商標 權與著作權人之授權始能販賣,竟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販



賣,有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犯意至明,核被告乙○○與丁 ○○其販賣商標仿冒品之行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之 明知為侵害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其等長期反覆明知為侵害著 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以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係 犯87年1月2日修正公佈(舊法)之著作權法第94條之以犯第 93條之罪為常業罪。其等二人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 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侵害商標權之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 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 上揭侵害商標與侵害著作權之犯行,雖係同時同地以販賣行 為同時觸犯上揭二罪名,但其所販賣之仿冒商標之商品除盜 版之絨布娃娃及飾品外,尚另有販賣仿冒之勞力士錶、伯爵 錶等名錶,故其販賣手錶與販賣絨布娃娃之商標及著作仿冒 品之行為,自應分別評價,故其所為之犯意不同,行為互異 ,應以分論併罰,尚非同一行為而觸犯二罪之想像競合犯。 被告於同一時地,一販賣行為而同時侵害多人之商標權,觸 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其所犯常業侵害著作權罪,因屬集合多數犯行之性質 ,不另論以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乙○○前於89年間,因犯違 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89年11月 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法遞予加重其刑。扣案如附表一之手錶,均應依 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至四之侵害著 作權之玩偶與飾品,係供被告犯罪之販賣之用且為被告乙○ ○所有,業據被告乙○○供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宣告沒收。其中部份如「HELLO KITTY」、「D ORAEMON」、「SNOOPY」等之玩偶等尚係商標 仿冒品,但因已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即不再 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原審認被告乙○○丁○○違反商標法及反著作權法之罪證 明確,適用92年7月9日公布施行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 即87年1月2日修正公佈之著作權法)、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 、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56條 丶第55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並審酌被告等犯罪 動機、目的、販賣時間長達二年以上、販賣數量龐大、對告 訴人造成之損害及犯後未供承犯行悔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違反商標法部分:乙○○有期徒刑七月、丁○○處有期徒 刑六月。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乙○○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乙○○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丁○○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復將扣 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五之物品均依法宣告沒收。認事用法俱無 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空言指摘 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丁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內前科表可查,且 本案僅幫其夫乙○○管帳,情節較輕,又有子女須賴其照顧 ,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五年,以勵自新。八、被告等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戴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違反商標法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珍鳳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以犯第91條、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 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品 名 │數量 │市價(新臺幣)│
├──┼────────┼─────┼───────┤
│一 │ROLEX勞力士錶 │1只 │十五萬元 │
├──┼────────┼─────┼───────┤
│二 │PIAGET伯爵錶 │285只 │五千七百萬元 │
├──┼────────┼─────┼───────┤




│三 │LV路易威登錶 │2只 │十六萬元 │
├──┼────────┼─────┼───────┤
│四 │POLO錶 │15只 │ │
└──┴────────┴─────┴───────┘
附表二
┌───────────┬──┬────┬─────┐
│品名 │數量│類似真品│總 價 │
│ │ │ 單 價 │(新臺幣) │
│ │ │(新臺幣)│(元) │
│ │ │ (元) │ │
├───────────┼──┼────┼─────┤
│HELLO KITTY玩偶(大) │ 20│ 5,000│ 100,000 │
├───────────┼──┼────┼─────┤
│HELLO KITTY玩偶(中) │ 529│ 3,000│1,587,000 │
├───────────┼──┼────┼─────┤
│HELLO KITTY玩偶(小) │1330│ 500│ 665,000 │
├───────────┼──┼────┼─────┤
│HELLO KITTY草蓆 │ 2│ 3,000│ 6,000 │
├───────────┼──┼────┼─────┤
│HELLO KITTY抱枕 │ 95│ 1,000│ 95,000│
├───────────┼──┼────┼─────┤
│HELLO KITTY棉被 │ 4│ 2,000│ 8,000│
├───────────┼──┼────┼─────┤
│HELLO KITTY椅子 │ 8│ 5,000│ 40,000│
├───────────┼──┼────┼─────┤
│HELLO KITTY背包 │ 3│ 800│ 2,400│
├───────────┼──┼────┼─────┤
│HELLO KITTY帽子 │ 278│ 400│ 111,200│
├───────────┼──┼────┼─────┤
│My Melody玩偶(大) │ 6│ 5,000│ 30,000│
├───────────┼──┼────┼─────┤
│My Melody玩偶(中) │ 62│ 3,000│ 186,000│
├───────────┼──┼────┼─────┤
│POMPOMPURIN玩偶(中) │ 30│ 3,000│ 90,000│
├───────────┼──┼────┼─────┤
│DORAEMON玩偶(大) │ 10│ 5,000│ 50,000│
├───────────┼──┼────┼─────┤
│DORAEMON玩偶(中) │ 259│ 3,000│ 777,000│
├───────────┼──┼────┼─────┤
│DORAEMON玩偶(小) │ 524│ 500│ 262,000│




├───────────┼──┼────┼─────┤
│DORAEMON帽子 │ 36│ 400│ 14,400│
├───────────┼──┼────┼─────┤
│DORAEMON抱枕 │ 19│ 1,000│ 19,000│
├───────────┼──┼────┼─────┤
│DORAEMON棉被 │ 102│ 2,000│ 204,000│
├───────────┼──┼────┼─────┤
│DORAEMON面紙盒 │ 7│ 500│ 3,500│
├───────────┼──┼────┼─────┤
│DORAEMON書包 │ 62│ 800│ 49,600│
├───────────┼──┼────┼─────┤
│DORAEMON鎖圈 │ 340│ 300│ 102,000│
├───────────┼──┼────┼─────┤
│合計 │ │ │ 4,402,100│
└───────────┴──┴────┴─────┘
附表三
┌─────────┬────┬────┬─────┐
│ 商品名稱 │商品單價│查扣數量│合 計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元) │ │ (元) │
├─────────┼────┼────┼─────┤
│賤兔玩偶(13吋) │ 2,200│ 864個│ 1,900,800│
├─────────┼────┼────┼─────┤
│賤兔玩偶(28吋) │ 5,200│ 534個│ 2,776,800│
├─────────┼────┼────┼─────┤
│賤兔玩偶(40吋) │ 8,800│ 67個│ 589,600│
├─────────┼────┼────┼─────┤
│賤兔玩偶(50吋) │ 9,900│ 36個│ 356,400│
├─────────┼────┼────┼─────┤
│賤兔玩偶(60吋) │ 11,000│ 4個│ 44,000│
├─────────┼────┼────┼─────┤
│賤兔圖案圍巾 │ 180│ 531條│ 95,580│
├─────────┼────┼────┼─────┤
│賤兔毛巾 │ 220│ 226條│ 49,720│
├─────────┼────┼────┼─────┤
│賤兔拖鞋 │ 650│ 292只│ 189,800│
├─────────┼────┼────┼─────┤
│賤兔圖案手套 │ 680│ 116雙│ 78,880│
├─────────┼────┼────┼─────┤
│賤兔圖案鉛筆盒 │ 180│ 1051個│ 189,180│




├─────────┼────┼────┼─────┤
│賤兔手機吊飾 │ 180│ 930個│ 167,400│
├─────────┼────┼────┼─────┤
│賤兔筆桿飾品 │ 120│ 1460個│ 175,200│
├─────────┼────┼────┼─────┤
│賤兔圖案公文夾 │ 80│ 97個│ 7,760│
├─────────┼────┼────┼─────┤
│賤兔圖案手提袋 │ 250│ 90個│ 22,500│
├─────────┼────┼────┼─────┤
│賤兔圖案相簿 │ 180│ 227本│ 40,860│
├─────────┼────┼────┼─────┤
│賤兔圖案相框(中)│ 250│ 101個│ 25,250│
├─────────┼────┼────┼─────┤
│賤兔圖案相框(小)│ 180│ 94個│ 16,920│
├─────────┼────┼────┼─────┤
│賤兔圖案文具組 │ 180│ 180套│ 32,400│
├─────────┼────┼────┼─────┤
│賤兔圖案隨身包 │ 280│ 194個│ 54,320│
├─────────┼────┼────┼─────┤
│賤兔圖案水壺 │ 250│ 46個│ 11,500│
├─────────┼────┼────┼─────┤
│賤兔圖案烤麵包機 │ 840│ 12個│ 10,080│
├─────────┼────┼────┼─────┤
│賤兔圖案小枕頭 │ 380│ 90個│ 34,200│
├─────────┼────┼────┼─────┤
│賤兔抱枕 │ 450│ 51個│ 22,950│
├─────────┼────┼────┼─────┤
│賤兔圖案筆記本 │ 200│ 1本│ 200│
├─────────┼────┼────┼─────┤
│賤兔圖案毛巾架 │ 280│ 56個│ 15,680│
├─────────┼────┼────┼─────┤
│賤兔面紙盒 │ 250│ 149個│ 37,250│
├─────────┼────┼────┼─────┤
│賤兔存錢筒 │ 350│ 26個│ 9,100│
└─────────┴────┴────┴─────┘
附表四
┌───────────┬────┬──┬─────┐
│ 商品項目 │真品市價│查扣│合 計 │
│ │(新臺幣)│數量│(新臺幣) │
│ │ (元) │(隻│ (元) │




│ │ │、個│ │
│ │ │) │ │
├───────────┼────┼──┼─────┤
史奴比5cm填充玩偶 │ 250│ 62│ 15,500│
├───────────┼────┼──┼─────┤
史奴比10cm填充玩偶 │ 600│1828│ 1,096,800│
├───────────┼────┼──┼─────┤
史奴比15cm填充玩偶 │ 800│1670│ 1,336,000│
├───────────┼────┼──┼─────┤
│Woodstock15cm填充玩偶 │ 800│2586│ 2,054,400│
├───────────┼────┼──┼─────┤
史奴比20cm填充玩偶 │ 1,000│ 294│ 294,000│
├───────────┼────┼──┼─────┤
史奴比30cm填充玩偶 │ 1,500│ 330│ 495,000│
├───────────┼────┼──┼─────┤
史奴比35cm填充玩偶 │ 1,600│ 363│ 580,800│
├───────────┼────┼──┼─────┤
史奴比60cm填充玩偶 │ 2,500│ 46│ 115,000│
├───────────┼────┼──┼─────┤
史奴比80cm填充玩偶 │ 3,000│ 3│ 9,000│
├───────────┼────┼──┼─────┤
史奴比90cm填充玩偶 │ 3,500│ 23│ 80,500│
├───────────┼────┼──┼─────┤
史奴比電話 │ 500│ 91│ 45,500│
├───────────┼────┼──┼─────┤
史奴比存錢筒 │ 150│ 19│ 2,850│
├───────────┼────┼──┼─────┤
史奴比全罩安全帽 │ 499│ 25│ 12,475│
├───────────┼────┼──┼─────┤
史奴比半罩安全帽 │ 299│ 108│ 32,292│
└───────────┴────┴──┴─────┘
附表五
┌───────────┬────┬──┬─────┐
│ 商品項目 │真品市價│查扣│合 計 │
│ │(新臺幣)│數量│(新臺幣) │
│ │ (元) │(隻)│ (元) │
├───────────┼────┼──┼─────┤
│趴趴熊10cm填充玩偶 │ 199│ 474│ 9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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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趴趴熊20cm填充玩偶 │ 279│ 34│ 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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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趴趴熊30cm填充玩偶 │ 1449│ 47│ 6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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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趴趴熊40cm填充玩偶 │ 2500│ 19│ 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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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