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784號
TPDV,113,司促,16784,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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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浩
傅琮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參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836元 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56836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836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傅浩群、傅琮凱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
156,83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傅浩群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傅琮凱為其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
、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
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
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
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
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56,836元整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
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
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傅琮凱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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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