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783號
TPDV,113,司促,16783,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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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俐婷
方聖安
王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玖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3974元 方俐婷方聖安王秀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63974元 方俐婷方聖安王秀華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3974元 方俐婷方聖安王秀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借款人方俐婷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方聖安、王秀
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
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
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63,974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方聖安、王
秀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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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