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710號
TPDV,113,司促,16710,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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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星即上海魔都美食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上海魔都美食會之歷次登記資料(含負責人之姓
名及身分證字號),並更正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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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