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573號
TPDV,113,司促,16573,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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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春香(即孔婉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
貳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伍
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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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