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539號
TPDV,113,司促,16539,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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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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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