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529號
TPDV,113,司促,16529,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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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文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
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許文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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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