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得凱(即羅米玫之繼承人)
陳南郡(即羅米玫之繼承人)
陳贊天(即羅米玫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米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
參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
人羅米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