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873號
TPDV,113,司促,15873,2024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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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Nutricious Marketing Sdn. Bhd.
設Unit No. D-00-00&D00-00 Sky Park


法定代理人 Tee Swee Gaun

代 理 人 張智尊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萬零捌佰壹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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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