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067號
TPDV,113,司促,15067,2024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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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雲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於民國74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又相對人業經註銷登記,應以股東許正忠為公司清算人
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國和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國和公司)之股東許
正忠雖曾向本院聲報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惟未據提出主管
機關核准國和公司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國和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資產負債
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
明文件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
申報債權之公告。再查,國和公司全部股東除許正忠外均已
死亡,惟由國和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
調之戶籍資料以觀,其中股東許蕭涼、許銅城、許正弘雖已
死亡,仍應由繼承人繼承渠等之出資額,是以相對人之股東
許正忠未能補正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其向本院呈
報清算人之聲請業經駁回,此有本院112年司司字第96號民
事裁定及索引卡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本院再於113年11月1
3日命聲請人陳報該公司是否再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若有則應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以為補正。該
裁定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其雖於11月26日具狀表
示待戶政資料調閱完成後即予陳報,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國和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國
和公司)有無再次向本院陳報清算人,亦查無再次陳報之收
案紀錄,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
為文書之送達,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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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