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120號
TPDV,113,司,120,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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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盛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明徹
代 理 人 陳潼彬律師
相 對 人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鼎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及10月委託聲請人以
海運方式運送多批貨物,聲請人均完成運送,惟相對人並未
依約付款,經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經本院113年度海
商字第5號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3萬
4033元及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確定。然相對人唯一負責人與股東黃炳遠於111年1
0月18日死亡,且相對人於113年8月15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
政府為廢止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相對人為一人公司
,其清算事務應由唯一股東黃炳遠之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
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然黃炳遠之繼承人黃鼎
鈞、黃品馨黃品瑄三人均推諉不了解相對人公司事務,未
依法互推1人為清算人,致聲請人無法進行後續取償程序。
經查知黃炳遠另為勁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勁賀公司)唯一
股東,其過世後經本院112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選任繼承人黃
鼎鈞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黃鼎鈞於該件自承留學歸國後
即跟隨黃炳遠學習管理勁賀公司,而勁賀公司與相對人均係
經營國際貿易事務,且黃鼎鈞亦曾為相對人產品拍攝影片介
紹,對相對人公司營運狀況、業務應為熟稔,並具有處理公
司清算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故為保護聲請人在內之債權人
權益,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
係人身分,聲請選派黃鼎鈞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
,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
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
81條分別亦有明定。倘繼承人無法互推一人,利害關係人得
依上開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
3條第2項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於113年8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
3360601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所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則相對人自應行清算程序。又相
對人唯一股東黃炳遠於111年10月18日死亡,其第一順位法
定繼承人為黃鼎鈞、黃品馨黃品瑄三人,亦有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相對人清算事務應由黃炳遠之繼承人
行之,但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黃炳
遠之繼承人黃鼎鈞、黃品馨黃品瑄三人未依規定互推決定
,故為處理相對人公司未了結之事務,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
人地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
黃鼎鈞於為勁賀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中,自承跟隨黃
炳遠學習處理勁賀公司業務,並曾任勁賀公司副總經理,有
管理公司之能力與經驗,而勁賀公司與相對人營業業務均係
經營國際貿易事務,且黃鼎鈞亦曾為相對人之產品拍攝影片
介紹,對相對人公司事務及營運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
當有能力足資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
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故聲請人聲請選派黃鼎
鈞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堪認妥適,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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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