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賴伊萱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0月30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第1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5,966元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經
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1.對造人(即相對人)應
給付113年8月、9月工資、利息求償、任職期間延長工時工
資(如附件2請求項目、金額)予以申請人(即聲請人)。2
.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
資帳戶內。」之內容達成合意,惟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
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
帳戶往來明細為證。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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