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87號
TPDV,113,勞執,8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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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王乙絜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結果所載內容,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
捌仟零貳拾壹元予聲請人,並應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匯入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0月3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
8,021元(含113年8月份工資3萬3,000元、113年9月份工資3
萬3,000元、利息313元、延長工時工資1,708元)。詎相對
人迄今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
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
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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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