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32號
TPDV,113,亡,32,2024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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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尹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尹世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尹世長(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尹世長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尹世長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遷籍至臺北○○○○○○○○○,並列為查尋人口,並於一百零九年
十一月九日通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經該局於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註記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
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第二項
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
之宣告。」。經查:
 ㈠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函、戶籍謄本、戶籍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入出境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全民健保資料等件為證,從而本件失
蹤人尹世長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
死不明,足堪認定。
 ㈡本院前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
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揭民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
人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故失蹤人尹世長計至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失蹤滿三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
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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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