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7號
TPDV,113,亡,17,2024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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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勝治

失 蹤 人 吳益邦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吳益邦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益邦(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於民國95年2月19日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益邦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 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
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益邦前經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註記於
民國88年間失蹤,迄今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本院7
5年禁字第3號民事裁定為憑(見本院卷第7-11、39-43、99頁
),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勞保局Web IR系統查詢資
料、健保Web IR系統查詢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北
○○○○○○○○○113年4月8日北市信戶資字第1136002442號函暨親
屬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4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
133069388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4月9日北
市警信分防字第1133027054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
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4月9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
0401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4月9日新北殯館字
第1135163753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4月9日保普老
字第11313023110號函、關係人吳光夫113年5月13日訊問筆
錄、臺北○○○○○○○○○113年5月15日北市信戶登字第113600341
6號函為憑(見本院卷第19-33、53-83、93-97、103頁)。
 ㈡又失蹤人吳益邦於35年5月23日出生,於88年2月19日經列為
失蹤人口時,為未滿80歲之人,失蹤人吳益邦行蹤不明,經
本院於113年5月27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113
年5月29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
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
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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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