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371號
TPDV,112,建,371,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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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7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榮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吉恩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反訴,
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10,408,42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
10,408,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反訴,另應向本院具狀陳報反訴起訴狀已合法送
達對造的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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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恩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