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2年度,5號
TPDV,112,家訴,5,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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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蘇麗華
蘇明華
蘇蓮華
蘇美滿
蘇久美
梁世傑

梁世聖

兼上列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八美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王詩惠律師
複代理人 黃韻宇律師
被 告 蘇文華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被 告 黃永齡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
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
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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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