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蘇麗華
蘇明華
蘇蓮華
蘇美滿
蘇久美
梁世傑
梁世聖
兼上列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八美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王詩惠律師
複代理人 黃韻宇律師
被 告 蘇文華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被 告 黃永齡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
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
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