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2年度,14號
TPDV,112,家訴,14,202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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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周慶輝

周佩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慶華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家訴字第十四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零捌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
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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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