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89號
原 告 劉覺民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被 告 劉濤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請求之事項尚待確認,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說明,訴
之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應如附表所示或是113年8月16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所載僅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及
同小段383之1地號土地。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家亘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安區 金華 三 383-1 1385 10000分之313 備考 1725、1743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2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 臺北市○○路○段00巷00號13樓之1 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13層:99.39 14層:77.12 合計: 176.51 陽台:19.39 雨遮:0.94 全部 備考 含共有部分1745建號1412.89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10000分之330 2 174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 臺北市○○路○段00巷00弄0○0號等房屋地下層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層:1119.44 合計: 1119.44 見使用執照 2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