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吳秉諭律師
吳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洪富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部分訴訟程
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
事項,以利訴訟之續行。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富金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洪富金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
止。原告應提出洪富金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
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具狀追加洪富金之繼承人為
被告,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陳明是
否聲請該等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