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08號
原 告 許日泰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參 加 人 江簡瑞雲
被 告 楊紹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增列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標示及抵押權登記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登記內容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簡瑞雲,權利範圍:5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0年 字號:中建字第03805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楊紹維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正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開立之商業本票產生之債務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簡瑞雲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 設定權利範圍:5分之1 證明書字號:111北建字第001658號 設定義務人:江簡瑞雲 共同擔保地號:大同段一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大同段一小段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