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49號
TPDM,113,附民,349,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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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 告 陳柏仁

被 告 王連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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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