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33號
TPDM,113,附民,233,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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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林煜展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蔡亦平

美樂南京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新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
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下稱附民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蔡亦
平另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依原告起訴請求之賠償內容觀之
,原告係就被告蔡亦平犯傷害、毀損罪部分,致原告所受損害即
傷害之醫療費用、毀損之財物損失、傷害所致之工作損失及精神
慰撫金請求賠償(見附民起訴狀第4至5頁),並未就被告蔡亦平
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88號
刑事判決被告蔡亦平無罪在案)請求任何賠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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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