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866號
TPDM,113,附民,1866,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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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6號
原 告 陳志文

被 告 陳生琥


周光熹






廖士霆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
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0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
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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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