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2號
原 告 江姸熹
被 告 蔡彥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彥祥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14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
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