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
原 告 張瑄
被 告 沈基煌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3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經
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