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
原 告 高郁捷
被 告 蘇士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然因該案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繫屬(113年度審訴
字第619號,下稱前案),就刑事案件重複起訴之部分,本
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原告倘仍欲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