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20號
TPDM,113,附民,1320,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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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
原 告 陳琮元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被 告 陳祐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
件,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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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