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2號
原 告 呂育沅
被 告 游凱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呂育沅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被告游凱鈞被訴
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