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24號
TPDM,113,附民,1224,202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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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4號
原 告 柯米修


被 告 甘能
葉佳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35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萬998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其於書
狀之事實及理由部分主張被告應對其「連帶賠償」,有訴之
聲明與事實理由主張不一致之情形,有必要另向原告確認其
真意,並予被告答辯之機會。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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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