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豪
具 保 人 何孟臨
被 告 黃韋豪
具 保 人 張禾勳
被 告 李冠儀
具 保 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9643號、第29834號、第29835號、第29836號、
第29837號、第29838號、第31467號、第33830號、第33832號、
第33833號、第33834號、第33835號、第40188號、第40327號、
第41149號、第43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何孟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二、張禾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吳怡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毅豪、黃韋豪、李冠儀(下合稱陳毅豪等3人)
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陳毅豪、黃韋豪前於民國
112年8月1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由本院訊問後,於112年8
月2日裁定命陳毅豪、黃韋豪各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後由具保人何孟臨、張禾勳分別繳納現金後而釋放等
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
見本院聲羈285號卷第203-209頁、第239-244頁、第255-257
頁、第261-262頁)在卷可稽;另李冠儀則於112年9月8日偵
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10萬元,由
具保人吳怡德律師繳納現金後而釋放等節,亦有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
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見偵33830卷第137-144頁、第
147-153頁)附卷可憑。惟本院嗣後依法傳喚陳毅豪等3人,
並通知具保人何孟臨、張禾勳、吳怡德律師偕同被告到庭,
詎陳毅豪等3人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具保人何孟臨、張
禾勳、吳怡德律師亦未遵期帶同陳毅豪等3人到庭,而陳毅
豪等3人經依法拘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
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見本院
訴字卷二第75、83頁、第87-91頁、第119-121頁、第125-12
7頁、第153-157頁、第161-165頁、第265-267頁、第295-29
7頁、第337-340頁、第485-493頁,卷三第19-35頁、第43-4
5頁、第59-65頁)存卷可考,足認陳毅豪等3人均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上述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
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