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凱鈞
選任辯護人 劉建志律師
被 告 黃曉云
選任辯護人 彭之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15772、22933、26632號)暨追加起訴(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496、38825號),暨聲請移送併
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496、38825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66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字第33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凱鈞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三編號2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3之犯罪
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黃曉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1至14、19至23所示「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
編號1至7、9、11至14、19至23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游凱鈞、黃曉云於民國112年3月前某日加入佯以投資為名群
組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二詐欺時間以各該編號欄所示
詐欺手法向附表二所示之蕭浥廷等23人施用詐術後,再由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可推薦由游凱鈞擔任之「幸福幣商」、
由黃曉云擔任之「築夢踏實」幣商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個人
資料,使附表二所示之蕭浥廷等23人得以加為好友後,聯繫
及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再由游凱鈞、黃曉云假意
販售泰達幣予蕭浥廷等人,致蕭浥廷等人誤信得藉由交易取
得泰達幣後轉為投資款項,因而聯繫游凱鈞、黃曉云,游凱
鈞、黃曉云遂分別於如附表二「交付款項之時間、地點、方
式」欄所示時間、地點,當面向附表二所示之蕭浥廷等人,
收取如附表二各該欄所示之款項得逞。嗣附表二編號16所示
洪麗珊發現無法出金,懷疑遭詐欺集團詐騙,遂配合警方誘
捕,假意約定面交虛擬貨幣款項,於112年4月20日下午5時9
分許,游凱鈞再次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
欲向洪麗珊收取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現金,經埋伏於現
場之員警逮捕,致未得逞。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蕭浥廷等人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聲請移送
併辦。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供述證據:
本案檢察官、被告游凱鈞、黃曉云及其等辯護人就本判決所
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均同意作為證
據(甲1卷第434頁、甲2卷第156頁、甲3卷第55、56頁),
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
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
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
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
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即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一、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游凱鈞係以通訊軟體LINE「幸福幣商」為名,經營泰達
幣之個人幣商,並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碼申請綁定電子
錢包。被告黃曉云則係以「築夢踏實」為名,經營虛擬貨幣
泰達幣幣商。
㈡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與手段對各該「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後
,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交付款項之時間、地點、方式」欄
,與被告游凱鈞、黃曉云約定面交現金及移轉泰達幣。
㈢在被告游凱鈞位於臺中住所及居所內,經員警搜索如附表三
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於被告黃曉云之住所及居所分別扣得
如附表三編號11至16所示之物。
㈣被告游凱鈞於112年4月20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
樓之1前,向被害人洪麗珊收取100萬元現金,惟經警察埋伏
後當場逮捕。
㈤上述不爭執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
供述在卷(甲1卷第435至436頁、甲3卷第56頁、乙1卷第13
至32、203至211、351至357、477至480、521至528、751至7
70頁、乙2卷第9至17頁、乙3卷第31至33、35至43、45至72
、517至528頁、丙4卷第457至468頁、丁1卷第7至10、77至7
9、91至94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索引」欄所列之證據
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二、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有上述不爭執事實,惟均否認有何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行,並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游凱鈞部分:我已經從事虛擬貨幣幣商2至3年,透過刊
登廣告被動找客源,所使用的虛擬貨幣錢包不同是因為安全
問題,我用新的錢包,所以把舊的錢包備份起來。虛擬貨幣
交易用現金是擔心怕捲款,所以到府面交收錢最直接且安全
,且我習慣交易後刪除對話紀錄,因為在臺灣場外交易算是
灰色地帶,會被認為是詐騙,我在跟客戶交易時,會請對方
提出身分證,進行視訊,確認客戶本人願意跟我交易(KYC
),我也會上傳購買須知給客戶說明是單純的買賣,沒有涉
及他購買後做的任何使用,我也確實有將泰達幣轉給客戶。
我跟被告黃曉云認識1年多,她做幣商4、5年了,她沒空交
易時,會請我幫忙簽約跟收錢,所以在我家會扣到以「築夢
踏實」幣商名義的虛擬貨幣買賣契約云云。被告游凱鈞之辯
護人則為其利益辯謂:被告游凱鈞係從事個人幣商,進行的
交易均合法,實難僅以客戶購買虛擬貨幣後遭詐騙,遽認被
告游凱鈞為詐欺集團成員。倘若被告游凱鈞係本於詐欺故意
,明知自己無法提供虛擬貨幣,而刊登虛偽廣告,以騙取交
易對象之金錢,勉可稱被告游凱鈞有詐欺行為,然被告游凱
鈞與交易對象交易虛擬貨幣,均有如實給付買家購買之虛擬
貨幣,尚難認被告游凱鈞有任何詐欺行為。
㈡被告黃曉云部分:我從事虛擬貨幣買賣約3年,買賣時會請客
戶填資料、做KYC、視訊確認,我在幣安平台上有刊登廣告
,客戶看到廣告,會自己聯絡我,如果我有事或是手上沒幣
,就會下架廣告,但是還是會有客戶連絡我,說是朋友介紹
,除了面交也可以用轉帳,但是我比較偏向面交,因為我怕
他們帳戶的錢不是乾淨的,導致我帳戶被警示或錢被圈存。
有些客戶會要求走場外,給我錢後,我打幣到他錢包,我確
實有打幣給買家。被告黃曉云之辯護人則為其利益辯謂:被
告黃曉云是虛擬貨幣交易商,透過合法的交易所進行交易,
在幣安交易所上面交易人數達381次,總成交單數593次,好
評率百分之百,交易方式是透過幣安交易平台去發廣告,讓
買家看到廣告後跟她交易,幣安平台也是需實名認證,所以
可見被告黃曉云若真為詐騙集團,並不會去使用這個可以查
得到個人姓名、使用她平常交易的帳號,檢察官所憑之證據
僅得證明被告黃曉云有將約定數量之泰達幣轉至告訴人提供
之電子錢包内,並由被告黃曉云或游凱鈞收取等值新臺幣之
客觀事實,檢察官並未提出可證明被告黃曉云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或被告黃曉云對告訴
人等有何實施詐術之行為之積極證據。況被告黃曉云所涉與
本案類似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涉
犯詐欺案件起訴,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
49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0號均判
決無罪在案,足認被告黃曉云確為合法經營之幣商,並非詐
欺集團之成員。
㈢從而,本案所應審究者為:1.被告游凱鈞、黃曉云2人是否有
參與本案佯稱投資之詐欺集團?如有,則擔任何種分工角色
?被告2人是否有為加重詐欺、洗錢之犯罪行為?2.被告2人
有無加重詐欺、洗錢之主觀犯意?
三、經查:
㈠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分工,係先由本案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於對話中推薦及提供被告2人之通訊軟體L
INE帳號後,佯以合法交易泰達幣之外觀,經由被告2人面交
取得款項,透過泰達幣交易假象取得被害人交付之現金後,
再將泰達幣轉回詐欺集團掌控之電子錢包中,藉此取得詐欺
款項及保有已交付之泰達幣:
1.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張浩然」、「
Alin-陳盈瑩」、「Angela」、「阮慕驊」等人之名義,向
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蕭浥廷、劉妙希、吳秀英等23人佯稱可於
「北城致勝」、「昌恆證券」、「景華證券」、「偉民證券
」等APP平台入金投資獲利云云,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先
依指示被告游凱鈞、黃曉云進行泰達幣交易,並於收款當日
與簽立「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再於如附表二所示時
間、地點,將附表二所示現金,交給前來收款被告游凱鈞、
黃曉云,此部分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
2.關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害人黃心彤部分,經警方以區塊鏈
分析軟體調查本案相關泰達幣流向,發現被告黃曉云所使用
之電子錢包「TAeqkE4TbFuB4iNutxto6r5vfZDqeJrRfv」,於
112年3月15日晚間8時37分許,收受電子錢包「TK64rlKK71c
XR7CBbsx23vGErJFgPaXdlv」內泰達幣11萬3,023顆(該泰達
幣來源不明)後,旋於同日晚間8時53分許,轉匯泰達幣 3
萬1,796顆至詐欺集團提供予被害人黃心彤之電子錢包「TMx
LdVutLYLbrBJ84w8uasUmsAgNxCrzdM」(下稱黃心彤電子錢
包)內;而被害人黃心彤電子錢包復於同日晚間9時9分許、
晚間9時15分許、晚間9時16分許、晚間9時18分許、同年月1
6日晚間10時許、同年月17日凌晨0時56分輾轉分層匯至前開
電子錢包「TK64rlKK71cXR7CBbsx23vGErJFgPaXdlv」等情,
有員警偵查過程報告1份在卷可憑(丁卷第125至137頁)。
參以證人即被害人黃心彤於警詢中證述:我沒有實際操作泰
達幣轉換交易,根本不懂這個怎麼買賣,我只有用手將錢包
地址抄下來寫在合約書上,再將合約書給來面交的假幣商,
從頭到尾泰達幣的入出,都是對方操作等語(乙1卷第664頁
),可見黃心彤電子錢包實係由詐欺集團所控制,被告黃曉
云所交付泰達幣來源亦與黃心彤電子錢包最後泰達幣流向同
一,並透過泰達幣交易假象取得被害人交付之現金後,再將
泰達幣轉回詐欺集團掌控中,藉此取得詐欺款項及保有已交
付之泰達幣。再者,被害人黃心彤於112年3月15日晚間8時4
0分,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延平門市,與
被告游凱鈞見面,並交付現金100萬元乙節,有現場監視器
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考(丁卷第55頁),倘如被告黃曉云所
辯其係合法購得泰達幣(丁卷第77頁),然其取得本案泰達
幣時間係於被害人黃心彤交付現金前之同日晚間8時37分許
,詐欺集團在未實際取得詐欺款項前,豈會任由市場自由交
易模式平白交付泰達幣?況詐欺集團如欲賺取泰達幣浮動之
市場交易差價,又何須大費周章訛騙被害人?是以本案黃心
彤電子錢包內泰達幣流動情形,足見被告2人所辯係合法幣
商云云,要與事實不符。
3.參酌被害人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下列對話紀錄所示,
可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害人儲值入金需求,而分別提
供被告2人之LINE聯絡資訊,並使被告游凱鈞、黃曉云前往
約定地點與被害人交易:
編號 被害人 對話人 對話內容 出處 1 蕭浥廷 「張浩然」 ↕ 蕭浥廷 112/3/1下午3:09 「張浩然」:你有沒有給幣商說讓他來找你呢? 112/3/1下午3:14 「張浩然」:你能不能來找我。這一句發給他,截圖給我。 丙3卷第76至77頁 「築夢踏實USTD_sTore」(即被告黃曉云) ↕ 蕭浥廷 112/2/23下午2:34 「築夢踏實USTD_sTore」:我只走幣安,我怕有什麼爭議,太煩了。 112/2/28上午05:09 「築夢踏實USTD_sTore」:因為都是女生,我也希望大家安全,女生我一定親自面交,你放心這件事情。 112/3/1下午3:14 蕭浥廷:請問有剛好下台南的時間嗎~ 112/3/1下午3:39 「築夢踏實USTD_sTore」:我等等回復你唷今天可,高鐵站見面好嗎。 丙3卷第81至83頁 2 劉妙希 「Alin-陳盈瑩」 ↕ 劉妙希 112/3/13晚間7:27 「Alin-陳盈瑩」:目前大資金學員都是使用另一種比較簡單的儲值方式,券商客服會安排貨幣兌換商購買USDT兌換進行儲值,貨幣兌換商會上門服務,您只需跟客服預約好上門時間即可,到時您準備好現金,貨幣兌換商上門收取後會讓您簽署買賣貨幣協議書,交易成功後您告知客服,客服會進行認證,到時可以憑貨幣兌換商給您的憑證賴給客服,客服確認後會給您兌換相對應的台幣儲值到您的交易帳戶中喔~ 112/3/13晚間8:09 「Alin-陳盈瑩」:簡單點理解就是姐姐跟貨幣兌換商購買USDT後,貨幣兌換商在幫您儲值,然後會給您提供購買憑證,您賴給客服確認就可以啦~ 112/3/14上午9:26 「Alin-陳盈瑩」:例如您一會領取好現金,然後跟客服先預約時間地址和提供您的手機號,然後客服會安排貨幣兌換商和您聯絡。 112/3/14上午11:30 「Alin-陳盈瑩」:對了姐姐,有幾個注意點需要跟姐姐講一下!一定要注意保密,不要跟別人講!到時候幣商上門后,你不要講是跟著老師做股票投資方面的事,你直接說是要買幣的,然後把現金給他們,然後簽署買賣貨幣協議書就可以了。 112/3/14上午11:32 「Alin-陳盈瑩」:您先跟客服索取USDT的儲值地址提供給貨幣兌換商,然後跟貨幣兌換商約好時間和交易地址。 丙1卷第117頁 「Joanne」 ↕ 劉妙希 112/3/14上午9:11 「Joanne」:您好,如果您想要購買USDT虛擬貨幣進行儲值,您需要將您資金領現金準備好後我這裡再為您推薦幣商給您進行約定購買。 112/3/14上午9:22 「Joanne」:我們會提供USDT貨幣地址給您,您讓幣商收完現金後,把貨幣轉入我們給您的地址即可完成儲值。 112/3/14上午11:39 「Joanne」:您好,您和幣商講您是在幣安上看到廣告添加他購買USDT的。 丙1卷第143頁 「築夢踏實USTDSHOP」(即被告黃曉云) ↕ 劉妙希 112/3/14上午11:40 劉妙希:在幣安上看到廣告添加他購買USDT的。 112/3/14上午11:45 「築夢踏實USTDSHOP」:您好:請確定是您本人與我進行加密貨幣的交易,本商家無和其他人合作,勿聽信他人前來與我交易,若因您的無知造成本商家損失,屆將會對您提出相關法律訴訟。 丙1卷第151頁 3 吳秀英 「昌恆官方客服」 ↕ 吳秀英 晚間7:51 吳秀英:請問明天下午可以再以虛擬貨幣還信用金100萬嗎? 晚間7:53 吳秀英:就上次你們介紹的臺中搭高鐵跟我接洽的那家? 晚間7:54 吳秀英:我現在找不到那小姐的賴。 晚間7:57 吳秀英:我是新北市板橋區,上次那位是臺中所以變成約在高鐵見面。 晚間7:57 「昌恆官方客服」:好的,請稍等,現在幫你對接新的承兌商(提供幣商的LINEID) 丙3卷第99頁 名稱「築夢踏...」群組內: 「踏實的小姐」(即被告黃曉云)、 「幸福幣商」(即被告游凱鈞) ↕ 吳秀英 112/3/14上午10:56 「踏實的小姐」:姊姊,這是我的夥伴,你再跟她聯繫。 112/3/14上午10:56 吳秀英:是小姐是嗎? 112/3/14上午10:57 「踏實的小姐」:男生喔,我打錯字。 112/3/14中午12:25 「幸福幣商」:姐姐,你是否有電子錢包? 112/3/14中午12:26 「幸福幣商」:你地址先貼上來謝謝。 丙3卷第106至108頁 ★由被告黃曉云成立群組 4 黃心彤 「Jay碧瑩」 ↕ 黃心彤 112/3/14晚間8:20 「Jay碧瑩」:(傳送「Annie」之個人檔案連結)這個是機構官方客服喔,你跟他說,明天你要通過購買USTD的方式儲值100萬。 丙3卷第173頁 「Annie」 ↓ 黃心彤 112/3/25上午11:47 「Annie」:您好,我可以為您推薦另一個幣商,請問您現在需要聯絡嗎?(提供「築夢踏實 USDTSHOP」即被告黃曉云之個人檔案連結) 112/3/26下午1:42 「Annie」:(提供「築夢踏實 USDTSHOP」即被告黃曉云之個人檔案連結)您好,您添加幣商後,您和幣商講您是在幣安上看到廣告添加他購買的。 丙3卷第179頁 「築夢踏實USTDSHOP」(即被告黃曉云) ↕ 黃心彤 112/3/14晚間8:41 黃心彤:我在幣安看到廣告,便來聯繫。 丙3卷第158頁 5 黃資閔 「客服專員NO.818」 ↕ 黃資閔 上午11:44 黃資閔:我要儲值。 上午11:45 「客服專員NO.818」:您要儲值多少呢? 上午11:46 黃資閔:目前可以儲值金額100萬。 上午11:46 「客服專員NO.818」:那您自己聯絡幣商約定時間即可。 上午11:47 黃資閔:怎麼聯絡。 上午11:46 「客服專員NO.818」:(傳送LINE加入好友連結) 丙3卷第207頁 「築夢踏實USTD_sTore」(即被告黃曉云) ↕ 黃資閔 112/3/16下午2:17 黃資閔:我要買幣。 112/3/16下午3:12 黃資閔:我要儲值115萬元。 丙3卷第209頁 6 謝鈴琴 「築U夢S踏T實D」(即被告黃曉云) ↕ 謝鈴琴 112/3/20上午9:55 謝鈴琴:我要買幣。 112/3/20上午10:02 「築U夢S踏T實D」:你稍等一下唷。 乙3卷第329頁 7 徐至祥 (無暱稱) ↕ 徐至祥 112/3/14晚間9:16 (無暱稱):您好,您領取好現金後聯絡幣商即可,我現在將幣商推薦給您,您添加幣商後,您將您的地址和電話告知幣商即可,幣商會去找您當面交易的。 112/3/14晚間9:22 (無暱稱):(提供「築U夢S踏T實DsTore」即被告黃曉云之個人檔案連結)您好,這是買賣USTD的幣商,您添加後您和幣商講您是在幣安看見廣告後聯絡他購買USTD的,然後將您的住址告知幣商,幣商會聯絡您當面交易買賣USTD的呢。 乙3卷第361頁 「築U夢S踏T實DsTore」(即被告黃曉云) ↕ 徐至祥 112/3/14晚間9:56 徐至祥:你好,明天早上我可以購買嗎? 112/3/14晚間9:57 「築U夢S踏T實DsTore」:您是?那個廣告看到我的呢?因為不同平台我上面放的價錢是不一樣的。 112/3/14晚間9:58 徐至祥:從幣安廣告。 乙3卷第367頁 9 魏海霞 「Aileen(偉民客服)」 ↕ 魏海霞 112/3/22上午10:24 「Aileen(偉民客服)」:(提供「築U夢S踏T實DsTore」即被告黃曉云之個人檔案連結)您好,這是買賣USTD的幣商,您添加後您和幣商講您是在幣安看見廣告後聯絡他購買USTD的,然後將您的住址告知幣商,幣商會聯絡您當面交易買賣USTD的呢。 丙3卷第321頁 名稱「沒有其他成員」群組內: 「築U夢S踏T實DsTore」(即被告黃曉云) 「幸福幣商」(即被告游凱鈞) ↕ 魏海霞 112/3/23凌晨0:09 (「築U夢S踏T實DsTore」將魏海霞加入群組) 112/3/23上午11:14 「築U夢S踏T實DsTore」:你好,請問魏小姐在嗎。 112/3/23上午11:14 魏海霞:在,等你。 112/3/23中午12:44 「幸福幣商」:(傳送將63,292顆USTD匯入收款地址「TATo2nuWzYgYqG44cxXqJUstjrelbzM4H7」之截圖1張) 112/3/23下午1:19 (「築U夢S踏T實DsTore」將魏海霞退出群組) 丙3卷第325至327頁 ★由被告黃曉云成立群組 10 楊國浩 (無暱稱) ↕ 楊國浩 112/3/24上午11:51 (無暱稱):(提供「築夢踏實USTD_sTore」即被告黃曉云之個人檔案連結)您好,已為您預約成功幣商,請您添加幣商後,您將您的地址和電話號告知幣商即可,幣商會去找您當面交易的。 丙3卷第535頁 名稱「沒有其他成員」群組內: 「築夢踏實USTD_sTore」(即被告黃曉云) 「幸福幣商」(即被告游凱鈞) ↕ 楊國浩 112/3/24下午1:54 (「築夢踏實USTD_sTore」將楊國浩加入群組) 112/3/24下午1:54 「幸福幣商」:你好,大哥是在哪邊呢。 112/3/24下午1:56 「築夢踏實USTD_sTore」直接打電話給ㄅㄟㄅㄟ,桃園龜山吧吧...... 112/3/24下午1:56 楊國浩:(傳送地址) 丙3卷第559頁 ★由被告黃曉云成立群組 11 李孔嘉 (無暱稱) ↕ 李孔嘉 112/3/21中午12:34 (無暱稱):您好,我現在推薦幣商給您,您聯絡幣商後,將您的住址提供給幣商即可。(提供「築U夢S踏T實DsTore」即被告黃曉云之個人檔案連結)您好,您領取好現金後聯絡幣商即可,您添加幣商後,您將您的地址告知幣商即可,幣商會去找您當面交易的。您好,您添加幣商後,您和幣商講您是在幣安上看到廣告添加他購買的。 丙4卷第74頁 「築U夢S踏T實DsTore」(即被告黃曉云) ↕ 李孔嘉 112/3/21下午1:01 李孔嘉:您好,我在幣安上看到廣告,要買USDT。 112/3/21下午1:08 「築U夢S踏T實DsTore」:你好。 丙4卷第81頁 12 張錦玉 「Neuberg...rman客服」 ↕ 張錦玉 113/3/27晚間10:36 「Neuberg...rman客服」:您和幣商當面完成交易後,幣商會儲值到我給您的錢包地址,我這裡收到後會通知您,您告訴幣商收到了,幣商才會離開。 113/3/27晚間10:39 張錦玉:所以需要提領現金嗎? 113/3/27晚間10:39 「Neuberg...rman客服」:是的。 113/3/28上午10:03 張錦玉:明天儲值30萬元,哪裡找幣商? 113/3/28上午10:05 「Neuberg...rman客服」:好的,請稍等。 113/3/28上午10:27 「Neuberg...rman客服」:(提供幣商LINE加入好友連結網址) 乙3卷第224頁 「築USTDSHOP夢」(即被告黃曉云) ↕ 張錦玉 113/3/28上午11:07 張錦玉:你好~請問是幣商? 113/3/28上午11:08 「築USTDSHOP夢」:你好。 113/3/28上午11:16 「築USTDSHOP夢」:(提供「築夢踏實USTD交易商場..購前KYC》SurveyCake」網頁連結) 乙3卷第225頁 14 葉韋辰 「客服專員NO....」 ↕ 葉韋辰 112/3/23上午11:09 葉韋辰:您好,之前預約的10萬儲值現在可以了嗎? 112/3/23上午11:11 「客服專員NO....」:可以的,今日資商帳戶已滿載,為您預約現金幣商人員。 112/3/23上午11:18 「客服專員NO....」:(提供幣商LINE加入好友連結網址)您好,這是會員推薦使用比較多的誠信幣商人員的line連結,您添加後跟幣商說"要買幣USTD",幣商問您有沒有或者知不知道電子錢包,您就說"有,知道"即可,我會為您申請個人專屬錢包地址的,您傳給幣商,然後和幣商約定地點,時間,購買的台幣金額。 丙3卷第503至505頁 16 洪麗珊 「Angela」 ↕ 洪麗珊 112/4/7後某日中午12:41 「Angela」:我現在將幣商推薦給您。(提供「幸福幣商」(即被告游凱鈞)LINE個人檔案連結) 112/4/7後某日中午12:41 洪麗珊:要購買USTD。 112/4/7後某日中午12:42 「Angela」:您好,幣商那邊要問您怎麼讓添加的,您就回答網路上看到火幣推薦即可。 乙1卷第77頁 「幸福幣商」(即被告游凱鈞) ↕ 洪麗珊 112/4/12中午12:42 洪麗珊:(傳送貼圖) 「幸福幣商」:妳好。 112/4/12中午12:42 洪麗珊:麻煩你,購買USTD。 乙1卷第89頁 18 劉賢義 「客服專員NO.818」 ↕ 劉賢義 「客服專員NO.818」:好的,現在為您交接現金幣商人員。(提供「幸福幣商」(即被告游凱鈞)LINE加入好友連結) 丙4卷第203頁 19 陳烘玉 「客服專員NO.8...」 ↕ 陳烘玉 112/3/15晚間8:41 陳烘玉:我只有要存35萬。 112/3/15晚間8:41 「客服專員NO.8...」:請稍等,我為您推薦其他小額幣商的。(提供幣商的LINE加入好友連結) 丙3卷第195頁 「築夢踏實」(即被告黃曉云) ↕ 陳烘玉 晚間9:25 陳烘玉:(提供電話號碼) 晚間9:25 「築夢踏實」:好,妳等我10分鐘。 丙3卷第197頁 20 邵鈞 「Shirley」 ↕ 邵鈞 112/3/15晚間10:30 「Shirley」:(提供聯絡資訊)您好,這是買賣USDT的幣商,您添加後您和幣商講您是在幣安看見廣告後聯絡他購買USDT的,然後將您的住址告知幣商,幣商會聯絡您當面交易買賣USDT的呢。溫馨提示:由於幣商非本機構人員,請勿向幣商提及投資、機構、買賣股票等敏感詞彙,嚴格做好保密性,感謝您的配合。 丙3卷第237頁 「築夢踏實...TSTORE」(即被告黃曉云) ↕ 邵鈞 112/3/16上午9:24 邵鈞:(傳送貼圖) 112/3/16上午10:34 「築夢踏實...TSTORE」:請問? 112/3/16上午11:13 邵鈞:你好,我要儲值ISDT。 丙3卷第265頁 22 陳美枝 (無暱稱) ↕ 陳美枝 (無暱稱):(提供「築夢踏實USTD_sTore」(即被告黃曉云)LINE個人檔案連結)您好,已為您預約成功,這是買賣USTD的幣商,您添加後您和幣商講您是在幣安看見廣告後聯絡他購買USTD的,然後將您的住址告知幣商,幣商會聯絡您當面交易買賣USTD的呢。溫馨提示:由於幣商非本機構人員,請勿向幣商提及投資、機構、買賣股票等敏感詞彙,嚴格做好保密性,感謝您的配合。 丙4卷第145頁 「築夢踏實USTD_sTore」(即被告黃曉云) ↕ 陳美枝 「築夢踏實USTD_sTore」:KYC。(提供「築夢踏實USTD交易商場..購前KYC》SurveyCake」網頁連結) 陳美枝:什麼是錢包地址。 「築夢踏實USTD_sTore」:妳的電子錢包啊。 丙4卷第143頁 23 姜文祥 「Angela」 ↕ 姜文祥 112/4/14下午12:36 「Angela」:...易帳戶指定USTD地址傳給您,您在和幣商購買USTD的時候,您將USTD地址複製給幣商,幣商會將您購買的USTD劃轉至您的交易帳戶指定地址中,系統收到後會自動換算為台幣存入您的交易帳戶中的。 丙4卷第321頁 「築夢踏實USTD...」(即被告黃曉云) ↕ 姜文祥 112/4/18 姜文祥:你好我要購買USDT。 「築夢踏實USTD...」:你好。 甲2卷第191頁
4.證人即告訴人蕭浥廷於本院結證稱:張姓網友向我推薦被告
黃曉云作兌換泰達幣、傳送好友資訊讓我加,所以我就跟被
告黃曉云詢問泰達幣的事,3月1日面交那天是被告2人一起
來的,3月2日是被告游凱鈞來,因為我問被告黃曉云,她說
她沒有幣,就介紹幸福幣商給我,就是被告游凱鈞。幣轉進
來之後我有收到,但是我無法動不了,也無法做其他利用,
後來重新再搜尋那個投資的商店就全部都不見了(甲2卷第1
28至140頁);證人即告訴人劉妙希於本院證稱:Joanne、
陳盈瑩給我一個LINE,要我與「築夢踏實」聯絡,和「築夢
踏實」約時間跟他們面交,因為他們從臺中過來,我住桃園
,想說在火車站那附近比較方便,面交當時還有簽1份虛擬
貨幣買賣契約書,當時有收到轉過來的泰達幣,但是是在假
的北城致勝APP帳戶裡,我也沒有過虛擬貨幣買賣的經驗,
所以不懂,Joanne客服要我把幣址手抄下來,提供給派來的
幣商,來跟我面交的男生跟我見面時,打一打就把資料給我
,讓我去APP帳戶裡看幣有沒有進來,我有跟他們說這個幣
址是對方提供給我的(甲2卷第144至155頁);證人即告訴
人謝鈴琴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成穩股票那個投資群組的人
提供給我「築夢踏實」這個幣商的連結,我因此跟被告黃曉
云聯繫,後來是被告游凱鈞跟我交易,還有讓我簽1份合約
書(甲3卷第237至240頁);而證人即告訴人楊玉香、趙躍
燦、呂育沅、陳志勇、韋金鳳亦於警詢時分別指述:我們是
出於暱稱「Adelaide」、「徐婉玲」、「滿盈客服No.168」
、「朱家泓老師」、「客服專員NO.818」等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之推薦,並非自己上網循線聯繫被告等語(乙1卷第363至
366、695至698、703至705頁、丙1卷第347至349、365至369
頁),互核前述相關對話紀錄內容可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推薦幣商後,會交代聯繫被告2人購幣時,必需表示是在幣
安廣告、火幣上推薦而得知被告之資訊,足見本案詐欺集團
均直接推薦附表二「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向被告2人
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且必須以特定之語句作為開啟交易之
暗語,可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具有合作、分工關係,與
實務上常見從事非法活動之詐欺集團成員間以暗語作為辨識
方法之常情相符,顯非正常幣商交易。被告黃曉云雖辯稱:
從事虛擬貨幣買賣需要一定的信任度,我只接受看到我在幣
安的廣告來找我的客戶,如果他說是誰介紹,我就不會出售
給他們云云(甲1卷第50頁),然被告黃曉云如係正當經營
而不欲涉入詐欺案件,本應確實查核買家身分及購買原因,
且詢問在何處見聞廣告內容,如可確定介紹人,更可向介紹
人覆核資訊,卻僅係單純詢問如何得知其資訊後(買家稱廣
告,並未說明是在幣安平台),即進行交易,未確實過濾查
核係由何處廣告循來聯繫,僅單純以被動受聯繫,不負責後
續貨幣利用等詞置辯,難認可採。
5.被告游凱鈞雖自述為個人幣商,但對其虛擬貨幣來源均無所
悉:
⑴於112年4月20日警詢時供承:我跟被害人洪麗珊交易前一天
,在臺中已用通訊軟體LINE跟幣商購買好32,207顆泰達幣,
在今天(4月20日)下午4時14分許幣商「拓」打幣給我,我
就北上跟洪麗珊交易等語。當員警詢問有無跟「拓」通聯紀
錄時,被告游凱鈞又異口改稱:我刪掉了,我是用通訊軟體
Telegram跟「YoRich」聯繫,但對話紀錄我刪掉了,我們每
次交易完我都會刪紀錄。我平時會趁幣價便宜時先買囤起來
,我19日向幣商買幣不是因為今天要跟洪麗珊交易才買。我
不知道「YoRich」的真實身分,我跟「YoRich」會約在外面
清點數量及金額,我忘記怎麼跟他認識的,我昨天先口頭跟
他說今天要買多少數量的泰達幣,今天下午要用時,再請他
打進我錢包。我不用是先付錢給他,我收完錢回臺中給他就
好,因為我們已經配合很久了。我目前資產約100萬初(乙1
卷第13至16頁),可見被告游凱鈞對於其當日與被害人洪麗
珊所交易之泰達幣來源,前後說詞不一。
⑵再者,被告游凱鈞對於其虛擬貨幣來源均無所悉乙情,亦有
下述供述可參:
①112年5月8日警詢時陳稱:我都是跟同業調幣,調幣完馬上會
把記錄刪掉,是因為覺得比較安全,我無法提供實際去向,
都是以面交方式交付,實際地點我都忘記了,調幣來源我無
法提供(乙1卷第355至357頁)。
②112年7月19日警詢時則稱:扣到交易合約書約30份,合計交
易金額約4,682萬元,這些錢我都拿去買幣買掉了,我會跟
「YoRich」、被告黃曉云(築夢踏實),還有一些我想不起
來名字,我需要多少我會用通訊軟體Telegram跟他們講,約
定好時間地點,我再去跟他們現場面交,共有3個電子錢包
在使用,我會常常換錢包。我跟告訴人吳秀英那次的交易情
形是由被告黃曉云創群組,裡面會有交易時間、地點等資訊
,我從臺中搭高鐵出發,到現場後我會跟她對姓名、電話跟
錢包地址是否正確,接著簽合約、點現金,我再打幣到吳秀
英指定的錢包裡,她收到幣我再收錢,交易後我再拿著現金
回臺中以現金跟其他幣商買幣,買到幣後我再打還給被告黃
曉云。我去收現金的,大部分都是拿去跟其他幣商買幣買掉
了,因為我就是靠這個賺錢,買的幣如果有跟別人周轉就還
給別人,沒有就是我自己留著(乙1卷第751至770頁)。
③112年6月14日偵訊時則稱:關於112年3月17日與被害人黃資
閔的交易,我應該是幫被告黃曉云去交易,負責收錢跟客戶
簽約,當天收的錢我應該是跟其他幣商買幣,再打幣給被告
黃曉云,但我忘了是跟哪個幣商買(乙1卷第477至480頁)
⑶衡諸常情,如與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當面買賣物品,通常
均銀貨兩訖,以免拖欠,且多會留下書面或文字訊息為憑。
勾稽被告游凱鈞前後之供述,對於與其交易泰達幣之賣家,
被告游凱鈞均未核對身分,且不知其真實年籍姓名,賣家卻
願意先將泰達幣轉給被告游凱鈞使其前往交易,之後再交付
現金;又依交易流程而論,被告游凱鈞倘手上未持有相當數
量之泰達幣,而係與同業或被告黃曉云調幣而為交易,則同
業或被告黃曉云將泰達幣打入被告游凱鈞之錢包,再由被告
游凱鈞將約定買賣之泰達幣數量打入買家指定錢包後,買家
交付現金與被告游凱鈞後,被告游凱鈞理當將同額現金交付
予同業或被告黃曉云即可,而無須再由被告游凱鈞為打幣返
還之行為,被告游凱鈞所辯除將交易複雜化外,亦顯然有悖
常情,不足採信。據上足認,被告游凱鈞並無實際付款予同
業或被告黃曉云取得泰達幣。
6.被告黃曉云對於其虛擬貨幣來源則稱:我通常會跟6個幣商
配合,分別是「中華」、「小星」、「盧??」、「TRUST」
、「瑋」、「安安幣商」,我拿到現金都會拿去買泰達幣,
有現金才有錢買,如果沒有幣,我會先跟其他幣商朋友借幣
,我跟客戶交易完會還他,跟客戶交易完後,我會去轉帳或
買泰達幣還給幣商朋友,我跟他們就是一個信任感,保持聯
絡,我找得到人,因為我他才會有這些額外的收入,我跟這
些賣家都是用LINE聯絡,然後在幣安平台下單云云(乙3卷
第54至72、517至528頁),惟依其扣案手機紀錄中均未見有
何與賣家交易買幣的紀錄,縱手機有更換,亦無礙於平台交
易買賣留存紀錄。又被告黃曉云亦陳稱當手中沒有幣時,會
下架廣告云云(乙3卷第37頁),則在其手中無幣時,如何
再讓客戶循線見廣告後聯繫買賣泰達幣,且可完成交易?又
其先稱會下架廣告,後稱會借幣、調幣再行轉售與買家,是
被告黃曉云所辯前後不一,均難採信。
7.被告游凱鈞、黃曉云間之互動及行為分工:
⑴被告黃曉云於警詢時陳稱:泰達幣面交有時候我會請被告游
凱鈞幫忙,因為我沒辦法1個人跑那麼多地方,一開始被告
游凱鈞是幫我確認金額對不對,我負責打幣。後來我覺得沒
辦法一心多用,我就直接把幣打給被告游凱鈞,他去面交時
可以直接打幣給買家拿現金,交易完被告游凱鈞會馬上拿現
金給我,像是跟告訴人吳秀英那筆交易,是我打幣給她,被
告游凱鈞就是直接拿85萬元現金給我,我再拿著錢去買幣等
語(乙3卷第38至43、49頁),此已與被告游凱鈞上述稱已
打幣方式交付予被告黃曉云(見前述三、㈠6.⑶所示內容)之
情形不符。
⑵被告游凱鈞供稱:被告黃曉云沒空時,會請我幫她面交泰達
幣、簽約及收錢,如果有人跟被告黃曉云買泰達幣,她會開
1個群組,把我跟買家加進去,當天我確認買家有帶現金後
,我再打電話給被告黃曉云,等被告黃曉云確實有把虛擬貨
幣轉給買家後,我再收取現金,收到現金後我應該是跟其他
幣商買幣,再打幣給被告黃曉云等語(乙1卷第478、525頁
),參以被告游凱鈞所述其與被告黃曉云之合作模式,核與
上述對話紀錄內容一致,如需由被告游凱鈞協助交易者,則
由被告黃曉云開設通訊軟體LINE群組將被告游凱鈞及買家加
入群組,再使買家得以確認被告游凱鈞位置及交易時間後面
交,足認被告2人係採此分工模式進行交易,即當有買家出
現及聯繫被告黃曉云時,被告黃曉云會成立LINE群組將買家
及被告游凱鈞加入後,再由被告游凱鈞前往交易,顯見被告
2人對於與買家間之交易情形已有默契及約定分潤。
⑶綜上,由黃心彤電子錢包泰達幣來源及流動情形,及被告2人
迄今仍對交易之泰達幣來源毫無知悉、亦無法提出相關購買
紀錄等情,再參酌本案詐欺集團均直接向附表二「被害人/
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推薦被告2人為投資款項所需泰達幣之
交易幣商,再由被告2人擔任面交取得款項,及其等間相互
配合與買家(即被害人)交易模式等,其等2人顯係擔任本
案詐欺集團中配合被害人交易泰達幣之幣商,佯以合法交易
之外觀,將詐欺款項取回後,再透過不詳方式將款項交回詐
欺集團之角色甚明。
㈡被告2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的洗錢犯意聯絡,而向附表二所示
之被害人從事收款及交易行為: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避免虛擬貨幣平台成為洗錢的犯罪工
具,已於110年制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見國內金融交易市場透過虛擬貨幣
遂行洗錢的情況日益氾濫。因虛擬貨幣雖然利用區塊鏈技術
公開每筆交易紀錄,但是區塊鏈所記載僅是錢包位址,而非
記載虛擬貨幣持有人的姓名,顯見虛擬貨幣交易具匿名性的
特性,常有不肖人士利用虛擬貨幣作為洗錢的犯罪工具使用
,存有高度風險,故虛擬貨幣交易多是透過具公信力的「交
易所」媒合交易買賣,以避免交易的金流來源為不法所得。
而詐欺集團為達前述目的及規避查緝,對於擔任幣商的成員
,勢必會製造它是單純幣商的假象,甚至另行招募大量可配
合獨立作業的幣商,亦非難以想見。又目前就私人間的虛擬
貨幣場外交易(即Over-The-Counter,簡稱OTC),雖未有K
YC程序(即KnowYourCustomer,「認識你的客戶」)的要求
,但虛擬貨幣持有人透過場外交易為私人間買賣,根據前述
虛擬貨幣的特性,既可預見私人間虛擬貨幣交易金流來源高
度可能涉及不法,如未做足一定程度的預防措施,顯可認定
虛擬貨幣交易者於該次場外交易縱使可能發生詐欺款項交換
為虛擬貨幣,而有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的去向、所在等
情形,仍不違背其本意,聽任其發生的僥倖心態至為明顯,
更可見虛擬貨幣交易者如選擇以私人間場外交易方式買賣,
又未積極做足預防措施,依其行為態樣的不同,其存有(加
重)詐欺取財、洗錢的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甚明。
2.被告2人明知虛擬貨幣交易具匿名性的特性,常有不肖人士
利用虛擬貨幣作為洗錢的犯罪工具使用,自應做足一定程度
的預防措施,確認所經營幣商事業或泰達幣來源是否涉及不
法。再者,該詐欺集團耗費心力詐欺本案被害人,最終目的
即為成功取財,如隨機指定幣商,萬一被害人款項遭不法幣
商騙走,或遇幣商債務不履行,或遇正當幣商提醒而醒悟發
覺遭詐,均可能使詐欺集團前功盡棄,則被告2人辯稱其等
係是單純幣商,實難採信。又由前述LINE對話紀錄,可見被
告2人不僅為詐欺集團直接指定推薦的幣商,甚至有款項回
流之情形,更可見該詐欺集團與被告2人相互利用完成本案
犯行甚明。
3.被告黃曉云於警詢時供承:我有創立築夢踏實的群組,然後
有把幸福幣商跟客戶加進群組裡,幸福幣商是單純幫我跑腿
,我再跟他分潤,車資他自己負擔等語(乙3卷第47頁),
而被告游凱鈞於案發後經員警至其住所及居所搜索後,扣得
高達50張高鐵及台鐵車票(自112年2月至4月止),如無利
可圖,何以甘願自行吸收高額高鐵、火車來回車資費用、南
北奔波收款。
4.被告游凱鈞自承:我本身沒有做泰達幣的成本紀錄,我的庫
存都是確定有買家要向我購買,我才會去買幣或是週轉,平
常比較少有囤幣習慣,現金買斷我們會以面交方式為主,我
所說的週轉幣是指手中如果不夠泰達幣顆數,會跟其他幣商
借顆數來賣,不須質押也不須簽立字條,等我交易結束取得
價金後,我再支付現金或泰達幣給幣商(與借得顆數等值)
,幣商可以賺他應有的價差,例如他拿9萬8,000元的幣賣我
10萬的幣,中間的價差就是他賺的等語(乙2卷第11、14、1
5頁),則依被告游凱鈞所述,其進行泰達幣買賣時,會先
確認買家需求後,再另向其他幣商買幣或週轉。惟虛擬貨幣
交易之調幣、借幣上須依靠借貸雙方之信任度,被告游凱鈞
卻對其虛擬貨幣來源之賣家的年籍資料均一無所知,且前後
說法不一,已如前述,且被告游凱鈞上述現金買斷時亦係以
面交為主,則被告游凱鈞如以現金買斷方式向賣家購買虛擬
貨幣時,在前往與買家面交之路上,又如何與其虛擬貨幣之
賣家現金面交取得虛擬貨幣以為販賣?如以借幣、調幣方式
,何以均無隻字片語、聯絡方式或交易資訊可得確認有借幣
、調幣之情?所借貸之數量為何?應返還之數量為何?此等
資訊均付之闕如,難謂無疑。復綜觀被告2人間之交易關係
及其等泰達幣來源,可知被告2人始終未曾提出與其賣家間
洽談交易之紀錄,亦未提出其實際給付價金予賣家之證明,
且不明賣家曾在被告游凱鈞抵達與告訴人面交現場之際或行
車途中突然將泰達幣匯入被告游凱鈞之虛擬貨幣錢包內(乙
1卷第31頁、乙2卷第35至43頁),當時被告游凱鈞顯然不可
能與之當面交易,至於被告黃曉云更與賣家間有循環交易之
回流情事,足認被告2人與賣家間並無實質之買賣關係存在
,而係同屬於本案詐欺集團,彼此間相互調度虛擬貨幣而互
通有無。
5.被告2人充當此集團之面交取款車手,且佯稱自營幣商,使
被害人等誤信其為中立之第三方,與施用詐術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間並無勾結,因而降低戒心,甘願交付現金。同時,
被告2人參與上述交易流程,無形間將被害人所持有之現金
換成泰達幣,再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施詐說服被害人將泰
達幣匯入本案詐欺集團設置之虛偽投資平臺內,以此方式收
取贓款,同時掩飾犯罪所得並隱匿其來源。綜合此交易模式
觀之,本案詐欺集團顯然成員有3人以上,且係以實施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罪為手段,被告2人與上述人等互相合作,共
同正犯顯然有3人以上。是以,被告2人具有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可認定。
四、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其餘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
㈠關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告訴人葉韋辰於112年3月23日交易泰
達幣情形部分,被告游凱鈞雖稱告訴人葉韋辰為其客戶,而
被告黃曉云則稱告訴人葉韋辰並非其客戶,112年3月23日係
由被告游凱鈞自行交易云云(丙4卷第463頁)。然查,告訴
人葉韋辰於警詢中指述:有1個叫「林美藝」的人在通訊軟
體LINE加我好友,接著邀我進去一個股票投資群組還有要我
下載凱崴證券APP,後來凱崴證券APP客服人員提供1組虛擬
貨幣錢包給我,要我買泰達幣以利股票操作,還提供幣商聯
絡方式要我跟幣商聯繫,我依指示跟幣商聯絡後,有跟幣商
約了面交,在112年3月23日是跟「築夢踏實」幣商面交,在
112年4月8、10日是跟「幸福幣商」面交,「築夢踏實」在
面交前一天還有跟我視訊,是個女生、黑眼圈很重、很瘦、
長頭髮有染髮,我先把電子錢包傳給她看之後,到現場跟我
面交的就是跟我視訊的「築夢踏實」,她點完鈔後,就把幣
打到詐欺集團給我的假錢包裡等語(乙3卷第387至396頁)
,被告黃曉云與告訴人葉韋辰互不相識下,告訴人葉韋辰卻
能具體描述被告黃曉云之外觀特徵;復在被告黃曉云所有扣
案手機中,自其通訊軟體LINE中之「客戶KYC歸檔1」之客戶
資料中,可見其存有告訴人葉韋辰之健保卡照片1份(乙3卷
第565頁),足見被告黃曉云辯稱告訴人葉韋辰並非其客戶
,而係被告游凱鈞之客戶,故由其去面交等詞,並不足採信
。
㈡被告游凱鈞、黃曉云固提出有確實轉給被害人泰達幣之紀錄
(甲1卷第407至427頁、甲2卷第189至211頁、甲3卷75至89
頁),然被告2人自始無法說明其泰達幣之來源,且依員警
偵辦過程報告中,亦可見被告黃曉云係於被害人下單後,始
從特定鎖定錢包處取得相應之泰達幣,被告黃曉云本身並無
足額之存貨。又鑑於本案所交易如附表二所示泰達幣數量頗
多,其價金高達逾6,500萬元,被告2人如有實質給付價金而
向其他幣商購買泰達幣,勢必需要相當之本錢以供墊付、週
轉,然據被告游凱鈞自陳:我在買賣虛擬貨幣之前,是在家
裡從事菜市場工作跟短期打工,之後就專職經營虛擬貨幣買
賣,月收入約10萬元,我買賣虛擬貨幣之本錢,是買賣或周
轉而來等語(乙1卷第18、769頁、乙2卷第11頁),參以被
告游凱鈞為77年生,於行為時約34歲,工作年資不長,且其
先前工作收入亦非高,僅憑上述買賣及存款應不可能備妥如
此大額之本錢,其有無能力獨立經營虛擬貨幣買賣事業,顯
屬可疑;而被告黃曉云自陳:我過去從事八大行業5年,大
約有200至300萬存款,之後就專職經營虛擬貨幣買賣,月收
入約15至20萬元,我買賣虛擬貨幣之本錢,是先前在八大工
作存款而來等語(乙3卷第36、37頁),參諸被告為72年生
,於行為時約40歲,雖有一定工作經歷及存款,僅憑上述買
賣及存款應不可能備妥如此大額之本錢,短時間可負擔進出
金額累積上千萬元之情形,是否具有能力獨立經營虛擬貨幣
買賣事業,亦非無疑。
㈢被告2人雖均辯稱:我有對附表二所示之人進行KYC,確認身
分及虛擬貨幣錢包是否為本人的,再面交現場轉幣交易,確
認收到幣後才離去云云,但被告2人對於其泰達幣上游來源
卻全無任何查核,既不知姓名年籍,又不保留任何聯繫紀錄
,其行為顯然矛盾。又被告2人雖於面交時要求被害人簽署
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築夢踏實)、USDT買賣契約書(幸福
幣商),然該等契約書記載大略相同,內容如下(乙1卷第3
97至426頁):「1.本次交易,甲乙雙方為自由意志情況下
決定交易。2.乙方以新台幣_______向甲方購買泰達幣(USD
T)________。3.乙方確認其新台幣資金來源皆為合法取得
,絕無犯罪敏感意圖資金來源。4.乙方付款完成後,甲方以
幣安支付傳送泰達幣(USDT)到乙方幣安帳戶。5.乙方幣安
帳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6.交易完成後,乙方所有投
資盈督結果皆與甲方無關。7.乙方確認收到泰達幣(USDT)
請於此簽名捺印___________。此交易為銀貨兩訖,皆完成
交易後,為甲乙雙方當事人無異,共同簽訂本約如后,以資
遵循。如乙方後續投資有任何損失,皆與甲方無關,如有不
實指控之詞,將依循法律途徑解決」等語,觀其意旨,無非
係為自己脫免罪責而預留後路而已。被告2人既與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相互勾結,業經認定如前,則其所謂KYC、契
約書不過是規避查緝之遁詞而已,不足採信。
㈣被告2人均稱賣幣拿到的現金又會再拿去買幣,以此方式賺取
差價營利,然而,被告黃曉云亦承:買幣並非立刻就買得到
,不見得有臺幣就買得到泰達幣等語(乙3卷第41頁),顯
見在虛擬貨幣市場中,仍需觀察有無投資獲利空間再行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