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3年度,170號
TPDM,113,聲自,170,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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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AW000-A112553(姓名、年籍均詳卷
代 理 人 李荃和律師
侯佳吟律師
謝怡宣律師
被 告 林崇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
113年6月18日檢紀騰113上聲議5772字第1139040598號認聲請人
再議不合法之處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據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對象應為「上級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如聲請人
非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屬聲請程
序不合法,依法應逕予駁回。
二、經查,被告所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案列:113年度偵字第2589號)
,經聲請人即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認聲請人
再議不合法而依法簽結並函覆聲請人等情,有刑事再議聲請
狀、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6月18日檢紀騰113
上聲議5772字第1139040598號函在卷,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
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5772號卷證確認無誤。是聲請
人本案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客體,為上開臺灣高等檢察署
函文,並非「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之
規定不符,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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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