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51號
TPDM,113,聲保,151,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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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茗毅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茗毅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年6月、2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
刑3年8月,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03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9030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文件,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
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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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