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48號
TPDM,113,聲保,148,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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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少(原名陳畢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少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3月、2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
國113年12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105
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①於108年間因違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7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
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01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
刑1年1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確定,
嗣經本院於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撤緩字第86號裁定撤銷
緩刑確定;②於112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審簡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受刑人
入監執行上開案件,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裁判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可參。是本
院為受刑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前述規
定,本院自有本案管轄權。
 ㈡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
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105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本院卷宗
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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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