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47號
TPDM,113,聲保,147,20241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綮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綮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綮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目前在法務部○○○○○○○○○○○執
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假釋出監受刑人刑
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
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
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
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監獄
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9月
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112年3月7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31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
;⑵因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112年11月7日以112年度審交簡
字第328號判處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查,是本院即為受刑
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即上開編號⑵之判決)之法
院,就本案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上開案件於112年9月1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9871號核准假
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9月1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8月
29日等情,有前函文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從而,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
所餘刑期中無訛,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