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46號
TPDM,113,聲保,146,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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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語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語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語宸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聲字第2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而
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02960號函准予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經核,聲請人已提出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為據,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對無訛,因認聲請
為正當。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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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