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867號
TPDM,113,聲,2867,202412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玉真


選任辯護人 洪曼馨律師
沈靖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
第13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
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113年2月27日、113年4月23日、1
13年10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且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
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玉真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審理並判決在案
,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第一審審判期日所有訊問內容
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上訴法院,爰請求准予交付
民國112年12月26日、113年2月27日、113年4月23日、113年
10月22日所有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件之被告,又該案業於113年11月26日判決在案,目前仍在
上訴期間,尚未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聲請
人已敘明如聲請意旨所示為主張或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且合於法定之聲請期限。本案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
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交
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案件於112年12月26日、113年2
月27日、113年4月23日、113年10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
轉拷交付之。
 ㈡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就取得之光碟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
請人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