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鈞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