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359號
TPDM,113,簡,4359,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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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萱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5535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歐陽萱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歐陽萱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無正當理由,以提
供報酬之方式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者,極有可能利用該帳
戶進行與財產有關犯罪及處理犯罪所得之工具,進而可預見
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掩飾隱匿贓款所在
、去向之行為,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基於幫助掩飾
、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民國11
3年1月14日、113年1月25日,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統一超商園舺門市,以交貨便之方式,分別寄送其所申辦
台新國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及永豐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子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號及其女00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犯
罪集團之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
,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遂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匯付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以製造金流斷點
,而生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歐陽萱於警詢之供述(見113年度偵字第15535號卷【下
稱偵卷】第11至15、17至21頁)、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
院訴字卷第124頁)。
 ㈡台新國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交易
明細、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金融
卡掛失補發暨各項變更申請書(本院訴字卷第27至39頁)。
 ㈢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登人資料、交
易明細、存摺掛失補發申請書、金融卡服務申請書(本院訴
字卷第41至51頁)。
 ㈣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登人資料、交易明
細(本院訴字卷第54至57頁)。
 ㈤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登人資料、交易明
細(本院訴字卷第58至61頁)。
 ㈥林珮君之調查筆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
所陳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69至87頁)。
 ㈦陳暄文之調查筆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卷第89至116頁)。
 ㈧呂瑜璇之調查筆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卷第117至177頁)。
 ㈨林美鳳之調查筆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第179至205頁)。 
 ㈩蔣永發之調查筆錄、嘉義縣新港鄉農會匯款回條、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
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
偵卷第207至233頁)。
 張玉芳之調查筆錄、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卷第
235至255頁)。    
 陳亭宇之調查筆錄、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卷第257至281
頁)。 
 鍾富𥜥之調查筆錄、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
陳報單(見偵卷第283至311頁)。 
 邱春容之調查筆錄、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理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理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理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見偵卷第313至347頁)。
 林佩茹之調查筆錄、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隆市警察局第
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百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第349至413頁
)。
 廖博文之調查筆錄、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卷
第415至443頁)。 
 呂芬慧之調查筆錄、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受理詐騙詐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
陳報單(見偵卷第445至477頁)。
 曾聖富之調查筆錄、轉帳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
詐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鳳岡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卷第479至505頁)。   
三、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移列為第19條規定:「
(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被告幫助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且其幫助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附表所示詐欺所得總額)未達1億元
,又被告於偵查否認所為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依修正前規定
,其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依新法規定,
其科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經整體比較結
果,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係113年8月2日生效施行前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之條次變更(參立法理由),首
應敘明。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
、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
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
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
事處罰。其立法理由略以:「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
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
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
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
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
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
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等旨。可見本條之增訂,乃
針對司法實務上關於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案件,常因行為人
主觀犯意不易證明,致使無法論以幫助洗錢罪或幫助詐欺罪
之情形,以立法方式管制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截
堵處罰漏洞。易言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刑
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
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關罪名論處,依上述修法
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
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查本案被告行為業經認定
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並無主觀犯意難以證明之
情形,依前揭見解,本案被告行為自不另構成洗錢防制法之
提供帳戶罪。起訴意旨贅載被告本案所為另犯洗錢防制法第
15條之2第3項第1款、第2款之罪,容有誤會。
 ㈢被告先後兩次提供4個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之行為,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幫助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取如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各觸
犯數相同罪名;及以一提供本案4個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
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為幫助犯,本院綜衡其情,認當與正犯有別,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4個帳戶資料,
容任他人不法使用,造成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損失,並使此
類犯罪層出不窮,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亦使
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增加檢
警機關追查之困難,參以被告犯罪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或賠償其等損害,所為容有不該。惟念其犯後終知坦承之態
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及被
告需扶養8名子女,目前待產中,靠補助金維持家計等家庭
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125頁)、本案告訴人所
受損失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 42條第3項規定,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㈦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 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關於緩刑之 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但此之所謂比 例原則,指法院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 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用以維護刑罰 之均衡。查被告除本件外,固無其他故意犯罪之紀錄,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案發迄今被告仍未能取得全 部被害人之諒解,是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執行被 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宣告緩刑,辯護人為被告請求 為緩刑之諭知,尚無可採,併此敘明。     五、沒收之說明:
 ㈠本件被告自承因提供帳戶已取得3,000元,此部分屬被告之犯 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為沒收之相關規定,依上開條文,有 關沒收部分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或追 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犯行係基於幫 助犯意而為,詐欺集團利用被告交付金融帳戶進行詐欺取財 、洗錢等犯行,匯入被告帳戶內款項亦均由詐欺集團成員提 領取得,顯非被告取得,是如就本件洗錢財物對被告諭知沒 收及追徵,顯有過苛之虞,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不另為沒 收及追徵之諭知。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 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偵查起訴,經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日期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1 林珮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16日7時6分以臉書社團販賣二手包包,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16日14時27分  22,000 台新國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2 陳暄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16日佯以借款廣告,若欲借款須購買保單及支付保證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16日12時  10,000 台新國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3 呂瑜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13日9時17分以臉書社團販賣二手包包,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16日10時5分  50,000 台新國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4 林美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11日佯為其女兒,而於113年1月15日佯稱欲購買貨品出貨予直銷下線,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15日 150,000 台新國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5 蔣永發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14日13時許佯稱為其友人向其借款,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15日  50,000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6 張玉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29日14時31分佯稱為其夫請其轉帳,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9日14時42分  50,0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7 陳亭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29日14時22分佯稱為其友人向其借款,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9日14時39分  50,0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8 鍾富𥜥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29日14時22分佯稱為其友人向其借款,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9日14時37分  10,0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9 邱春容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29日14時13分佯稱為其女兒欲借款,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9日14時36分、14時45分  50,000  10,0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10 林佩茹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27日以小紅書販賣演唱會票卷,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9日19時59分  50,0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11 廖博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31日佯以借款廣告,若欲借款須支付保證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9日16時41分、16時59分  15,000  14,985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12 呂芬慧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29日15時56分佯稱為其友人向其借款,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9日16時51分  50,0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13 曾聖富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日10日在抖音自稱「銀行員張經理」,曾聖富與「銀行員張經理」對談後,於113年1月29日10時23分加入LINE暱稱「經理很懂你」之聯絡人,「經理很懂你」稱若欲借款須支付手續費、保證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9日16時24分  15,0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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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