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傑
陳俊達
張家瑋
白芸瑄
MAI THI NGOC(中文名:梅氏玉)
冉啓年
許惠如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6574號、第4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陳明傑、陳俊達、張家瑋、白芸瑄、MAI THI NGOC(梅
氏玉)、冉啓年、許惠如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嗣因被告7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全部犯行,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經調查後,認被告7人所涉犯行,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