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石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00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判決出處欄內,所為
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有誤寫之錯誤,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於全案情節與
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