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95號
TPDM,113,易,95,202412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石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00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判決出處欄內,所為
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有誤寫之錯誤,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於全案情節與
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