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3233號
TPDM,113,審附民,3233,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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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33號
原 告 張佑瑋
被 告 王馨樟 (已歿)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馨樟所涉詐欺等案件,因被
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判決諭知不受
理,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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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