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3年度,312號
TPDM,113,審簡附民,312,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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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4號
                         第312號
原 告 黃詩媚

廖麗英


被 告 楊吉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97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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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