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80號
TPDM,113,審簡上附民,180,202412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林育地
被 告 黃煒元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