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賴琬屏
被 告 王珠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起訴後上開刑事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