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1657號
TPDM,113,審簡,1657,2024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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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婷婷



許玉峯



呂彥儒


簡士軒


謝偉鑫


陳宣齊


宥謙


邱晏真




呂采



張茹蘋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判
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黃郁婷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
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朱俊
穎律師、葉芸君律師、黃郁婷律師」原受被告曾婷婷委任為
選任辯護人,惟嗣後均已具狀解除委任,此有刑事陳報狀及
刑事委任狀、刑事聲明解除委任狀、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在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字卷第41至49頁)。是原判決將
其等列為選任辯護人,係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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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